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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防爆電氣機殼“Ex”標示的闡明
按該標準規定,防爆電氣設備機殼務必有“Ex”防爆標志,但未要求其部位、方位、字體樣式、方式等規定,如出廠銘牌上面有“Ex”防爆標志,應也可視作合乎該標準規定。
1. 在老版規范《GB 3836.1-2000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:設備通用要求》中有規定防爆燈機殼上設定凸紋防爆標志,但該規范已無效,更新后并現實行的為《GB 3836.1-2010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:設備通用要求》,在其中已將“防爆燈機殼上設定凸紋防爆標志”規定刪除,即已不會再獨立對“Ex”防爆總標作出強制性標志規定。
2. 《GB 50257-2014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》--2014有以下要求:
按該標準規定,防爆電氣設備機殼務必有“Ex”防爆標志,但未要求其部位、方位、字體樣式、方式等規定,如出廠銘牌上面有“Ex”防爆標志,應也可視作合乎該標準規定。